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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生物剽窃”:莫让植物制剂行业游走在规则边缘

发布时间:2022-06-23来源:作者:

文 | 赵阳  李笑兰  杜金梅


在多姿多彩的植物世界与人类之间,植物制剂行业发挥着纽带作用。据统计,世界上约有75%的人口主要依赖于植物镇痛、消炎和抑菌等传统疗法。2019年植物制剂行业的全球销售总额近万亿美元。

所谓植物制剂,指的是为实现或增强某种功效,在食品、饮料、医药、保健品、个人护理、家居用品、农业、畜牧业和烟草中对植物产品,包括单一成分或复方组分的应用,起到提供天然营养素和调味剂、抗氧化、着色、消炎镇痛和抑菌防腐等作用。

由于植物制剂直接使用生物资源,间接改变土地用途,同时带来外来物种入侵或生化、遗传信息泄露等潜在的生物安全风险,因此对生物多样性构成巨大影响。可以说,植物制剂行业严重依赖并影响生物多样性。


大规模生物勘探威胁生物多样性

得益于近半个世纪以来生物科技的高速发展,植物勘探对象已实现从有形植株、种子或单纯物理变化,到提取物、基因特性、遗传信息和相关生物化学及传统知识的转变。

然而,随着植物制剂行业大量新兴细分市场的涌现,人类开始大规模地实施生物勘探,以满足大量原材料采购需求和植物制剂研发需要,由此导致大面积自然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减弱,造成严重生态损害,并带来生物安全隐患。

2016年10月12日生效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简称《名古屋议定书》),推动形成了一套有关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Access & Benefit Sharing, ABS)的国际共识和制度安排,即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使用者(如企业或研究机构)与提供国的原住民或当地社区,需要就公平地分享由生物资源提供及使用带来的惠益达成协议,以避免和打击私营部门无偿获得提供国和原住民社区的生物资源或侵占传统知识进行开发、利用和商业控制等情况。

这一国际机制基于“事先知情同意 (PIC)”和“共同商定条件(MAT)”等核心原则,不但为推动全球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有序化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普遍的国际准则,也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筹集更多资金。


企业ABS实践问题突出

然而,《名古屋议定书》在实施过程中,却仍然面临很多问题和挑战——生物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提供国和原住民、社区的权益遭到不同程度侵害的问题依然严峻,与此同时,这些生物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使用者也因此面临道德、法律和经营层面的风险。2017年,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实施的GEF-ABS项目发布了《国内外企业在中国的生物勘探案例研究及建议》,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行业ABS实践典型案例所揭示的问题。


【食品饮料行业】

2010年某美国公司为勘探寻找有效的天然甜味增强剂植物新品种,与我国某研究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出资“赞助”其在华收集、提供单个重量不少于2克的植物浓缩粗提物100个,且要求提供每个提取物的基源植物形态学信息,将粗提物邮寄至公司美国总部进行测定,同时尽可能提供当地社区和群众利用基源植物的有关知识。据测算,该机构已向美国公司寄出105科322种植物的粗提物。

报告指出:双方签署的协议没有体现我国遗传资源的主权及相应价值,没有提及对相关粗提物后续研究、利用带来的惠益分享和第三方转让等约束性条件。

【化妆品行业】

在对某德国企业在华分公司近15年申请的有关植物提取物专利进行检索发现,其中有14项专利涉及约50种植物。其中6项专利涉及物种主要来自我国或东亚区域,包括淫羊藿和五味子等中国特有种类。

报告指出:没有数据显示该公司进行了惠益分享活动。

【保健品行业】

某全球最大天然营养品制造美国企业,每年通过生物勘探开展超过十万次的产品测试。通过检索企业近15年申请的植物提取物专利,发现有5项专利涉及15种植物,其中3项专利应用的物种(如黄精、灵芝、西洋参、蝙蝠蛾拟青霉菌粉和枸杞子等)主要来自中国或东亚,主要用于生产两款以人参为原料的营养膳食补充剂。

报告指出:该企业获利情况和原料产地信息未披露,且没有证据显示该企业进行了行业认证、产权登记或政府报备等活动。

【制药行业】

1992年某美国公司通过生物勘探,率先发现从红豆杉树皮提取的紫杉醇可用于治疗肿瘤。30吨红豆杉干树皮仅能提取大约1千克紫杉醇。1994–2008年该公司的紫杉醇注射剂全球销售收入累计达131.08亿美元。野生红豆杉的自然分布极少,42个分布红豆杉的国家均将其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联合国明令禁止采伐。为获取原材料,该公司在我国华东地区建立人工红豆杉栽培基地,生产注射级半合成紫杉醇原料药,再运至美国加工成注射剂。该公司在我国销售一支紫杉醇注射液的净利润是219元,而我国向其出口一支注射液原料的收益仅为1.26元。

报告指出:该公司没有在红豆杉种植基地实施惠益分享。


上述企业行径均违背了《名古屋议定书》关于获取生物资源的商业行为须经政府授权、行业认证或资源产权登记;实施生物勘探须向国家主管机构报备或申请;须与地方社区签订惠益分享协议,协议签订必须体现PIC和MAT原则等规定,恐难摆脱“生物剽窃”的嫌疑,已为企业发展“埋雷”。

究其根源,除了因为资源提供方对自然资源价值缺少科学认识,专利保护意识薄弱等问题外,还存在对使用资源的企业缺乏必要的行业监督、法律指导和能力建设等重要因素。


ABS规范性渐强,促进企业行动

2016年9月6日中国签署《名古屋议定书》,正式成为缔约方,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于2019年11月1日施行,遵循保护优先、持续利用、公众参与、惠益分享、保护受益、损害担责的原则,开创了生物多样性立法的先河。受此条例推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傣医药条例》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办法》已纳入州人大立法计划。2020年10月1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正式生效施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办法(草案)》与《广西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办法》均已通过人大审议。

当前,一些企业也在积极行动,将按照《名古屋议定书》的要求开展ABS实践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独特方式。例如,我国一家知名的护肤品牌企业,承诺捐赠公司旗下某一品牌销售利润的50%用以支持与科研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的“生物多样性-高山植物保护行动”,包括在丽江建立“野生高山花卉保护基地”和“珍稀濒危植物资源收集圃”,设立植物学专项奖金(每年100万元),参与“云南民族生物文化示范园”发展,贡献野生植物种子原真性保护等。这些举措不仅有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还有助于稳定企业供应链,促进企业与原产地多个利益相关方沟通,为公司口碑和品牌增加了无形的市场价值。


关于行业推动ABS实践的建议

与生物多样性关系密切的植物制剂相关企业,如果不了解《名古屋议定书》或漠视相关法律,不但易招致“生物剽窃”等指责,面临生态损害赔偿等法律诉讼风险,影响植物制剂行业的良性发展,更有害于地方生态环境治理和市场公平。因此,植物制剂行业协会应积极行动,推动行业企业开展有效的ABS能力建设与良好实践。

第一,帮助相关企业了解《生物多样性公约》《名古屋议定书》和相关法律、政策和部门标准。

第二,在《行业指引》等规划文件中纳入ABS有关要求和指标,例如PIC和MAT信息披露、价值评估和产权登记等。

第三,研究外国机构获取我国遗传资源的隐蔽行动,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提供建议。

第四,增加基础研究投资,促进国内生物技术创新和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五,为相关企业提供信息、知识、工具和能力建设综合服务。具体包括:(1)提供培训,提供项目实施和成果宣传的机会和渠道;(2)开发可供参考及应用的ABS协议、合同模板,传播国际经验,通过试点示范进行推广;(3)制定科学的行业评估指标,监测企业生物勘探行动,防范社会和环境影响;(4)敦促购销双方签署符合规范的协议,明确权责利,防范“生物剽窃”行为;(5)加入由政府牵头、科研机构支持的伙伴关系或对话平台,促进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六,积极开展社区支持活动,帮助社区获得企业提供的生态补偿或非货币形式的惠益,例如培训机会和基础设施建设,尤其侧重对弱势群体和女性的福祉公平。

第七,在行业中探索应用许可证、配额和特许经营等结合行政管理的市场手段,激励和规范企业获取自然资源和惠益分享的行为。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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