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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的融通互鉴

发布时间:2022-06-23来源:作者:

文|郇庆治    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已居于治国理政方略的主导性地位,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发展已经被纳入“生态文明及其建设的话语和政策实践”这一更宏大的理论话语与政策框架体系之下。与此同时,“生态文明建设”与“可持续发展”之间依然是一种彼此促动、互鉴融通的关系。

可持续发展理念形成与提出

当今全球话语体系中所谈及的“可持续发展”,是以1987年《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发表和1992年在巴西里约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为标志而逐渐确立起来的。“可持续发展”的话语与政策体系之所以形成,从根本上说来是基于绿色共识和发展共识。

生态保持与经济增长的共识

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后,欧美工业化国家通过环境立法和行政监管体系创建等积极措施,在20世纪80年代初已经初步建立起一个环境行政或公共管理制度体系。如何通过这样一个制度体系和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运行体系,来切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与维持经济稳定增长目标的实现,就成为一种十分自然的考量。这也就是为什么可持续发展在欧美国家尤其是像德国、荷兰这样的核心欧盟国家很快就被接纳,甚至进一步深化成一种“生态现代化战略”,即如何通过生态友好的经济技术手段来维持与促进经济增长。

与此同时,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那些已然或正在步入经济社会现代化进程,并享受由此带来的物质生活富裕的新兴经济体来说,随着现代化进程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难题的日渐凸显,如何以一种生态可承受、可持续的思路与方式,来继续推进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现代化,也成为一种政治正确的意识形态或战略选择。

由此可见,生态环境危机之下的可持续发展,不再是单纯强调对生态环境的禁止性保护,而是要取得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质量保持的双赢结果。这样的可持续发展,在理论上是同时面向少数欧美工业化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并且切实可行的,尽管二者在侧重点上会有所不同。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共识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促进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所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有所不同。发达国家愿意更多承担资金和技术方面的世界性、历史性义务,发展中国家愿意更多担当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全球性、现实性责任,即所谓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或全球“绿色共识”。

尽管在1992年里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所签署的两个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联合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的履约协定谈判与落实过程中,上述两个阵营围绕如何分配或分担各自的具体责任一直存在着较大分歧,但对于自己的“发达国家义务”或“发展中国家责任”在原则上是没有疑义的。即便像美国这样屡次任性“退群”的发达国家,声称的所谓“理由”,也不过是如果履约会影响到本国的经济社会稳定,以及新兴经济体国家应该做到“及时跟进”而不是长期享有“豁免权”。至少,在1992年里约大会前后,这样一种环境政治的国际共识是存在的。

可以说,上述国际绿色共识和发展共识以及联合国框架的核心机构平台作用,使得可持续发展理念或原则的国际制度化与政策化,迄今为止保持了一个有序推进的过程和逐渐扩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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