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商务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了《对外投资合作绿色发展工作指引》(下称《指引》),列出了十项新时期推动对外投资合作绿色发展的重点工作。而早在2013年2月商务部及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下称《环保指南》),就已提出“推动对外投资合作可持续发展”。《环保指南》倡导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中提高环保意识、积极履行环保社会责任,了解并遵守东道国环保政策法规,研究和借鉴国际环保原则、标准和惯例,与国际接轨。此次出台的《指引》可视为对《环保指南》的重大升级。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国际舞台阐述“一带一路”倡议,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2018年11月,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与伦敦金融城绿色金融倡议正式发布《“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在现有责任投资倡议的基础上,从战略、运营和创新三个层面提出了七项原则性倡议,进一步推动“一带一路”投资的绿色化。此后,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于2020年10月共同发布了《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共提出五个方面、15项措施,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深化气候投融资国际合作,为《指引》的发布奠定了基础。
本文将通过对比2013年的《环保指南》,对《指引》进行分析解读。
核心内容
此次新发布的《指引》提出了十项重点工作,涵盖气候、生物多样性和污染等多方面内容,鼓励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推进绿色发展相关活动,在活动过程中履行环境责任,遵循相关规则标准。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鼓励企业开展境外绿色投资、绿色建设、绿色生产、绿色运营、绿色创新,把绿色理念贯穿至对外投资合作全过程。
(二) 深化中外绿色经贸合作。提倡打造绿色境外经贸合作区,鼓励建区企业科学编制境外经贸合作区绿色发展规划,推动区内产业绿色化,建设绿色低碳型园区。
(三) 推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鼓励企业设立国际科技创新平台,扩大有关资金投入,开展国际高水平联合研究,加快绿色技术创新,推动企业主体绿色转型。
(四) 守规则,防风险。要求企业在遵守一系列国际绿色投资原则的前提下,按照境外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开展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提高境外企业生态环境管理水平。
(五) 提升绿色发展信誉。鼓励企业加强与有关国家绿色发展战略对接和政策沟通,保持与东道国政府、媒体民众和环保组织的交流,履行绿色社会责任,扩大正面宣传,营造良好氛围,为企业创造良好外部发展环境,提升整体信誉。
特点及意义解读《指引》的出台为中国企业开展对外投资活动提供了重要遵循,体现了中国政府支持企业积极为全球绿色发展贡献力量的鲜明导向,其所倡导的“遵循国际绿色规则和标准”将在推动“一带一路”绿色发展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力。
总体上看,相较于《环保指南》,《指引》具有更高标准、更积极主动、更具实操性等特点。第一,《指引》强调了绿色发展的必要性,体现了对外投资合作绿色发展的高定位。《指引》开篇第一句就点明绿色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强调了绿色发展在实现碳中和目标以及建立健全我国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指引》提出,对外投资合作只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才能成为提升国内国际双循环质量的重要支撑,才能在开放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才能在国际合作与竞争中赢得主动。1个“只有”和3个“才能”是对对外投资绿色发展重要意义的高度认可,也体现了我国政府在引导和支持企业对外投资绿色发展方面的决心。
第二,《指引》不拘泥于东道国规则,鼓励遵守更高标准国际规则。自1999年中国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政府始终鼓励中国企业遵守东道国法规,以获得当地和中国的相关许可和审批。2013年出台的《环保指南》第一次鼓励中国企业研究和借鉴国际组织、多边金融机构采用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惯例,但这份文件总体上仍然以要求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为主。而2021年的《指引》则强调在严格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鼓励企业使用国际最佳实践标准对海外投资项目进行环境管理。比如,鼓励企业在东道国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或环保标准过低时,采用国际组织或多边机构通行标准或中国标准开展投资合作活动;推动企业遵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等一系列国际准则。这代表着中国开始改变过去拘泥于东道国规则的思路,并为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实施更高标准的基础设施项目铺平道路;在绿色发展议题上,要求中国以及中国企业更加严格认真地履行国际公约,以更高质量和水平拓展对外合作,突显负责任大国的担当。
第三,《指引》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积极措施,对环保提出更高更细要求。在对外投资的具体实践方面,《指引》就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从气候、生物多样性和污染三大方面增加了具体措施,为企业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提供指引。同时,相较于《环保指南》,《指引》对这三方面环保的要求也更加严格和细致。例如,在污染控制方面,《环保指南》中只是较为笼统地提到减少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但《指引》中更加明确地指出做好废气、污水、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加大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在气候方面,《指引》首次提出支持太阳能、风能、核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领域对外投资,即首次将非化石能源技术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并明确指出努力减少碳排放。在减少对生物多样性的不良影响方面,《指引》增加了依法或按照国际惯例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要求。第四,《指引》细化了绿色生产要求,强调技术创新。《指引》中强调对全生产过程绿色化处理,规定了从源头、加工到污染物排放处理各个环节可绿色处理的方式。生产服务应从源头防治污染,优化原料投入。生产环节应采用绿色制造工艺,提高原材料和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同时在过程中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在产品生产上,强调提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产品和服务。而《环保指南》仅从较为宏观的角度提出相关的制度性要求,如强调企业应将环境保护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计划、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强化生产安全管理等,并未落实到具体的生产加工等实际操作上来,对应实施环保措施的环节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
第五,《指引》倡导提升企业绿色发展信誉,打造国家绿色形象。在树立企业绿色形象上,《指引》强调企业应当重视自身的绿色形象,可以从积极履行绿色社会责任、扩大正面宣传、及时消除负面报道的不良影响等几个方面努力,并呼吁加强与东道国环境保护组织的沟通交流。同时,在国家绿色形象打造上,强调企业应利用多双边国际合作平台,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基础,提出中国绿色主张、绿色立场。在信息披露层面,为提高绿色发展信誉,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建设绿色投资、绿色基础设施案例库、编制对外投资绿色发展指数以及定期披露绿色发展报告的形式,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进行信息公开,提高企业绿色声誉。《环保指南》仅对企业定期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进行鼓励,同时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和支持当地的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树立企业良好环境形象,但并未有可操作性的披露手段,也尚未上升到打造国家绿色形象层面上。
第六,《指引》由借鉴东道国监管法规,到鼓励形成指引文件。从监管层面上看,企业不应再局限于遵守东道国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相关产品的环境标志认证,借鉴国际组织、多边金融机构采用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惯例等做法,《指引》提出要优化绿色监管服务,鼓励境外中资企业协会研究制定在东道国开展投资合作的具体指引文件,实现了从“被动遵守”到“主动作为”的转变,体现出更具勇气和理性的责任担当。此外,在监测能力的建设上,《指引》强调要提升信息化的监管水平,完善备案报告制度,同时加强企业绿色发展情况的监测,真正做到让监测数据反映真实情况,不给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从倡议成立“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共同发布《“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再到如今的《对外投资合作绿色发展工作指引》,无不展现了中国在对外投资绿色发展方面的决心和在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中坚力量。我们预计,未来中国将会更加主动地推动海外绿色投资,与相关国家一道,加强在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合作,推动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绿色投资、绿色金融发展。而对海外绿色投资的指导性、规范性政策文件也会在未来逐步完善出台,进一步提高我国企业可持续发展水平,打造“中国建造”绿色品牌,为全球绿色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